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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刑事责任:器官移植多环节配合,形成非法买卖人体器官产业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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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基本案情

1、2017年5月,黄某春因患尿毒症而向被告人李某强提出非法肾移植需求,被告人李某强答应后,联系被告人薛某东商定手术事宜,薛某东继而联系被告人冯某启要求其提供肾脏供体。后由被告人薛某东负责安排配型检查、联系手术场所、购置手术医疗用品及相关器械。



被告人冯某启负责提供肾脏供体、联系手术中介即被告人李某;被告人李某负责组织手术医生;被告人周某顺负责提供手术场所、安排护士、照顾术后供体。

2、前期准备工作就绪后,2017年6月8日晚20时许,在被告人薛某东、冯某启、李某、李某强的组织下,手术主刀医生即被告人黄某柱、麻醉师即被告人张某永、手术助手即被告人伍某、黄某春、肾脏供体张某某先后抵达x市x中医医院三楼手术室进行换肾手术。

术后黄某春支付费用共计46万元,张某某得4万元,余下款项由被告人薛某东、冯某启、李某、李某强、黄某柱、伍某、张某永、周某顺分得。

3、后因手术失败,黄某春在x1医院行移植肾脏摘除手术。2017年6月12日至7月15日,黄某春收到被告人李某强退还58000元,薛某东退还10万元,冯某启退还99900元。案发后,被告人黄某柱主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;被告人周某顺经电话传唤到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。

另查明,黄某春在肾移植手术失败后,于2017年12月27日因病去世。再查明,被告人李某退还2万元,被告人黄某柱退还6.5万元,被告人伍某退还2万元,被告人张某永退还1.5万元,被告人周某顺退还3万元。

二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

1、被告人薛某东:2017年5月份,李某强联系其称黄某春需要做肾移植手术,其随即联系了冯某启要求冯某启提供肾脏供体;在其与李某强谈妥手术价格后,其安排了受供体进行了配型检查、联系了x中医医院三楼手术室作为肾移植手术室、并购置了手术医疗用品及相关器械。

冯某启负责提供肾脏供体、联系手术医生中介即李某、检查手术室及手术器械;周某顺负责提供手术场地、安排护士、照顾术后供体;2017年6月8日晚在其的安排下,肾脏移植的受供体在x中医医院三楼手术室进行了肾移植手术。

当晚黄某春家属支付给李某强46万元费用,李某强支付其40万元,其分给供体4万元、分给冯某启19.5万元、给周某顺3.7万元,余款自得,手术失败后其退还黄某春10万元。

2、被告人冯某启:2017年6月初,薛某东联系其称要做一台肾移植手术,要求其联系手术医生和肾脏供体,双方约定医生18万元包干、供体中介1.5万元、供体4万元。其随即联系了医生中介李某和供体中介,确定手术医生和供体、并敲定了手术时间。

李某负责组织医生;薛某东负责联系场地和受体。2017年6月8日其在手术前带着李某和麻醉医生查看了手术室、清点了手术器械,并按医生的要求电话联系了薛某东采购手术用品。当晚,受体、供体在x中医医院三楼手术室进行了肾移植手术,周某顺安排护士予以配合。

手术过程中,薛某东依约给其19.5万元,其分给李某10万元,给了5000元红包给手术主刀医生,支付1.5万元给供体中介,余款自得。术后受体被送到x1医院治疗、供体留在x医院治疗;手术失败后其退还受体9.99万元。

3、被告人李某:2017年6月份前后,冯某启称在x承包了x中医医院,手头有一个换肾的患者,前期供体、受体体检配型均合格,要其想办法联系医生、护士和麻醉师,包干费用10万元。其便通过网络找到了主刀医生黄某柱、谈妥价格6万元,并通过中介“小周”联系到手术助手伍某和麻醉师张某永、谈妥价格3万元。

手术当天其联系黄某柱、伍某、张某永等人到达x中医医院与冯某启会合。当晚进行了肾移植手术,因术前黄某柱表示手术室条件太差,不愿手术,冯某启遂当场给了黄某柱5000元红包。术后冯某启支付其10万元医生包干费用,其给了黄某柱6万、伍某2万、张某永1.5万,余款自得。



4、被告人被告人黄某柱:2017年5月,李某联系其做一台肾移植手术;2017年6月8日,其按照李某的指示到达x中医医院,查看手术室和肾移植手术双方的资料和检查结果,觉得检查结果不符合手术条件。

其和张某永向李某提出手术失败率会比较高,其认为手术室无菌条件相当差,不愿进行该台手术,但李某等人不同意。于是当晚在医院护士和李某的协助下,其与伍某、张某永在该手术室内为供体和受体进行了肾移植手术,术后李某支付其6万元、患者家属给了其5000元红包。

5、被告人伍某:2017年6月7日,李某联系其到x做一台手术,约定手术费用2万元。6月8日抵达x后,李某将供、受体的配型、检查资料等交予其和黄某柱、张某永查看,其发现是一台肾移植手术。

随后李某带领其和黄某柱、张某永到x中医医院看了手术室,其三人一致认为手术室的卫生条件达不到手术标准,不同意手术,但李某等人不同意。李某要其和黄某柱、张某永先清点手术器械、检查麻醉机等手术设备,李某安排手术室消毒。当晚在x医院一名护士和李某的配合下,其和黄某柱、张某永在该手术室内为肾脏供体、受体进行了手术,术后李某支付其2万元。

6、被告人张某永:2017年6月初,李某联系其到x做一台肾移植手术,要其准备三支肌松(麻醉药),并交代其到了x后不要将自己的信息告诉他人,也不要问他人的信息。随后李某告知其手术助手伍某的号码,并要其与伍某一同到手术医院检查手术用品是否齐全。

2017年6月8日,其与伍某先后到达x中医医院三楼手术室,二人均提出手术室条件太差,不能手术。后李某带着黄某柱和另一个人到达手术室,黄某柱也称手术室不具备手术条件,缺少手术用品;李某等人表示会购买齐全用品。

当晚其担任麻醉师,与黄某柱、伍某一同在该手术室内为肾脏受体、供体进行了肾移植手术,术后李某支付其6500元。

7、被告人李某强的供述与辩解,证实2017年5月黄某春及妻子陆某香请其帮忙联系做肾移植手术,其遂联系薛某东,双方谈妥手术价格45万,其中40万元手术费用,5万元系给其的中介费用。2017年6月3日其带着黄某春、陆某香抵达x与薛某东会合,在薛某东的安排下,其带着黄某春到医院做了身体检查、配型检查和透析。

2017年6月8日薛某东开车将其和黄某春、陆某香接到了x中医医院,当晚并在x中医医院进行了肾移植手术;手术过程中陆某香将装有手术费用的旅行袋交给其,其从中拿出5万,剩余的40万元交给了薛某东;在黄某春被送至x前,陆某香给了其1万元的感谢费,后其得知手术失败后,其退还了5.8万元给陆某香。

7、被告人周某顺:2017年5月下旬,薛某东自称系x附二的刘教授,向其提出租用x中医医院的手术室做手术,每台手术支付费用3万元,其答应了。2017年6月6日,冯某林带着薛某东到手术室进行了检查,其对手术室进行了基本消毒。

6月7日冯某启再次对手术室进行查看,6月8日16时许,薛某东明确告知其租用手术室用于非法肾移植手术。当晚,其安排护士给供、受体打针、并在薛某东的要求下到x2医院借手术电频刀。

术后,薛某东依约支付其3万元,并另行支付5000元用于供体的后续治疗费和伙食费,且在薛某东的要求下,其安排救护车将黄某春送到x1医院治疗。手术失败后,黄某春家属到x1医院要求退还手术费用,其被迫向黄某春书写了一张20万元的欠条。



三、法院判决

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,判处被告人薛某东有期徒刑四年罚金八万元;判处被告人冯某启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七万元;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六万元;判处被告人黄某柱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五万元;判处被告人伍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五万元;判处被告人张某永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五万元;判处被告人李某强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三万元;判处被告人周某顺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三万元。

【声明】司法裁判案例。